如同人的出生需要领取出生证明一样,企业的设立也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手续,即注册登记,这是国家对企业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需要,也是企业设立得到社会认可的必经程序。
企业设立登记,是指企业筹备机构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设立申请,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企业设立的有关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的行为。经过注册登记企业便正式成立,获得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资格。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与其他企业在程序上是相同的,区别在于申请注册所需提供的文件和程序相对比较简单。
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是指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具备法定设立条件后,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注册登记请求。合伙企业在合伙人数、合伙协议、合伙人实缴的出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齐备后,即可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的注册登记。
二、登记机关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是负责企业登记业务的主管机关,也是企业登记法规的执法机关。其职责是,依据企业登记及有关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企业设立条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予以核准并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确认企业的设立。登记机关对于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申请逐一进行审查,合格的即予以注册登记。
三、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登记机关对准予注册登记的企业发给的一种证明其设立合法的书面文件。核发营业执照即表明企业设立合法,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合伙企业,应给予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
四、企业成立。指企业获准注册登记后,作为一个生产经营组织的企业的产生。在此之前,由于要进行企业设立的准备和筹建等工作,企业作为一个“经营”组织可能已经存在,但这种组织一是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如其设立得不到登记机关的认可这种组织就得予以解散;二是不能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能从事的只是与企业设立相关的活动。一俟获准登记,它便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从即日开始便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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