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施工工作应当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存在他人损害的事实;施工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施工人有过错。
二、躲避安全警示标志维修方承担责任吗
如果维修方维修完毕后,没有清理安全警示标志,他人为躲避安全警示标志而发生交通事故,那么维修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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