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分为两种:
1、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2、实质条件:
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其他:
1、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依据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可以《刑法》第78条的减刑,但对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起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第二日起计算.死缓执行前先行羁押期和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均不应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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