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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机场安检标准

2024-05-21 来源:钮旅网

律师分析:

首都机场安检规定:

一、关于禁止随身携带及禁止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以下物品:

1.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2. 爆炸物品,如弹药、烟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3. 管制刀具;4.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5. 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硝酸、有液蓄电池等;6. 毒害品,如氰化物、剧毒农药等;7.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8.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可能干扰机上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等。

二、关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以下物品,但可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1.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2.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3. 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4. 带有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棒球棍等体育用品;5. 以及斧、凿、锤、锥、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锐器、钝器;6. 超出可以随身携带的种类或总量限制的液态物品。

三、关于液态物品携带的有关规定

(一)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1.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需办理交运。

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2. 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旅客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

3. 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4.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乘坐国内航班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

1.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2. 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3.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4.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物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5.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四、关于打火机、火柴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班机(含国际/地区航班、国内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

五、旅客携带锂离子电池乘机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2009)和《旅客和机组关于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MH/T1030-2010)等相关法规文件,旅客携带锂离子电池乘坐民用航空器请注意如下事项:

1、携带的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允许超过160Wh,超过160Wh的应通过危险货物手续进行运输。

2、内含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如手提电脑、照相机、便携式摄像机等),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1)可放置在托运行李及随身行李中携带。

(2)应有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3)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4)额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随设备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

3、备用锂离子电池,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1)只可放置在随身行李中携带。

(2)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例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将电池单独装在在塑料带或保护袋中

(3)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4)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可携带额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备用锂离子电池,但不能超过2块。

六、关于酒精饮料携带标准的提示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9284号文件及《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MH/T 1030-2010)》的要求,关于酒精饮料携带标准规范如下:

旅客不应随身携带酒精饮料乘机,但可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等主管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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