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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2023-03-22 来源:钮旅网

法律分析:股东签订合作协议无效有:

1、一方股东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作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2、各股东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合作协议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合作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股东在成立公司前自愿签订合作协议,不违法,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协议就有效。各股东应严格遵守协议,认真积极履行协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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