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对于犯罪的处刑,通常有两种量刑方法。一种方法是,首先排除一切法定和酌定情节,对一般既遂状态的抢劫犯罪,以法定起点刑为量刑基准,即以3年有期徒刑为第一档量刑基准,10年有期徒刑为第二档量刑基准,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行为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加重情节,先升高一个或者若干个刑格,然后,再根据其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逐一降低刑格后确定最终刑罚。第二种量刑方法,就是排除其他情节,首先根据作案次数确定基准刑。即抢劫一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4年,作案二起的,量刑基准确定在有期徒刑6年,每一法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1年,如有、立功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要素的,从轻的幅度可以设定在2年左右,酌定量刑要素升降幅度为6个月。用这种方法推算,对上述抢劫作案二起的被告人也可以在6年左右量刑。我国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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