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破产清算,法律对此均没有时间限制。对于普通清算,法院对通知债权人、成立清算组、公告等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进行公告等。这些规定都限制了清算的时间。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更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需要进行破产重整或者清产核资,通知债权人、公告等
一、公司破产各种程序都要达到哪些程序
公司清算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成立清算组;
3、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4、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5、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6、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制定破产清算报告;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二、公司清算应该符合哪些要求
清算是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清算组参与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法人资格的程序。
一般来说,公司解散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以及因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的职权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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