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安机关接收群众的所有刑事、行政报案,统称为“接报案”。其次,经审查决定作为行政案件办理的予以“受案”;经审查决定作为刑事案件办理的予以“立案”。也就是说,立案只针对刑事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立案普遍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情节或者危险后果等立案标准;而行政案件则主要表现为一定的违法行为,普遍不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情节或者危害后果标准,只要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并属于本单位的管辖,就应当依法作为行政案件予以受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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