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
1、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变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合并、分立的,可追加变更合并、分立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为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4、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5、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追加变更法人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执行人在分立前与申请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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