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企业均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从企业内部培养或从外部招聘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对合同的每项条款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并在企业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找出找出风险因素,修改与之相关的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明确各项条款的要义和目的,明确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组成文件包括介绍发包人企业制度、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双方签字认可的往来文件,使承发包的关键工作内容都能在合同中找到依据,使各项奖罚措施都能在合同中找到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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