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30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享受15-30天产假,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享受42天产假,满7个月终止妊娠享受75天产假。
法律分析
广东省产假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已经2017年11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拓展延伸
广东省推行全面落实国家标准的产假政策
广东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全面推行并落实国家标准的产假政策。根据新政策,广东省将为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提供更加优厚的产假待遇。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育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标准,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将享受一定的休假期,并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广东省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确保产假政策的全面贯彻。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女性就业和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结语
广东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全面推行并落实国家标准的产假政策。根据新政策,广东省将为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提供更加优厚的产假待遇,保障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生育保障水平。广东省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确保产假政策的全面贯彻。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女性就业和劳动力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广东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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