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被人挤倒摔倒的责任,承担如下:
1、如果公交车司机没有尽到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的,则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公交车司机尽到了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是由于第三人的推挤导致乘客摔倒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3、如果第三人也不存在过错,乘客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摔倒的,则由乘客自己承担责任。
一、在餐厅吃饭摔伤如何索赔
如果是由于餐厅没有尽到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导致顾客摔伤的,顾客可以与餐厅协商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所费等一系列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怎么赔偿;如果是由于顾客自己原因导致摔倒的,则不能要求餐厅赔偿。如果是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则可以向第三人索赔。
二、乘客开门致人死亡责任划分怎样划分
乘客开门致人死亡责任的划分:司机和乘客对伤者承担同等责任,因为乘客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是司机有义务提醒乘客在下车是时候观察后方路况。如果对责任无法确定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只要证明双方都要过错,则都需赔偿。
三、乘客开门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乘客开门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在车辆违规停车的情况下开车门引发事故的,或是在车辆还没有停稳就开车门引发事故的,司机和开车门的人应负全部责任。
营运车辆停车下客前和过程中,驾驶人都有确保安全和提醒的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驾驶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开车门乘客也有一定的观察周边环境的义务。如果因开车门不慎伤人,乘客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若有不顾驾驶人劝阻强行开门发生意外的,乘客承担主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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