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龄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军龄,按国家规定视同已经缴纳社保。
2、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一查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市户籍职工在1999年1月22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视为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但以农村城市化人员、个人缴费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计算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条 1999年1月22日之后,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其市外转入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可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其服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时,其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时需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应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证明材料。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需延长办理时效的,应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是否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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