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区别在于:
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
3、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4、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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