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刑法对诋毁商业信誉立案规定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界限》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现行刑法对诋毁商业信誉立案的规定,包括金额标准和相关情形,并探讨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的区别,涉及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和法律后果等方面。
法律分析
一、现行刑法对诋毁商业信誉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诋毁商业信誉立案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诋毁商誉行为的界限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他人商誉行为都是对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害,具体表现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
其一,行为主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费者;而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的行为主体限于参与市场竞争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较为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3款对经营者解释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诋毁商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从事相关市场交易活动的行为人,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体相比较而言更为宽泛,不仅包括经营者还包括出于其他目的非市场竞争的行为主体。
其二,主观方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动机多样,既可以是打击竞争对手实力,也可以是报复泄愤、贪图利益等。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行为人一般是出于竞争的动机。
其三,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要求行为必须给他人带来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诋毁商
结语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于诋毁商业信誉的行为,立案追诉的标准包括: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利用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以及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以及行为性质与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二节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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