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的,开除前的工作年限,根据《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连续工龄。但他们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年限,可以与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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