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公益诉讼,是指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起的诉讼。与普通消费诉讼相比,消费公益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原告在案件中无直接的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众多且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提起诉讼。根据起诉对象的不同,可将消费公益诉讼分为民事消费公益诉讼和行政消费公益诉讼。民事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对象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等民事主体;行政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对象是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作出损害消费者权益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消费公益诉讼的其他问题,如诉讼的具体程序、判决的效力、诉讼费用的承担、判决的执行等,目前还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多个消费者协会共同提起同一公益诉讼时,是否允许一部分原告撤诉;是否允许被告反诉对于消费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有的意见认为,司法都有成本,承担合理的诉讼费用可以减少公共费用的开支,任何民事诉讼的原告都应为自己比普通人多耗费司法资源支付费用,消费公益诉讼的原告也不例外。也有的意见认为,消费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若原告必须承担诉讼费用,不但对原告不公平,还可能影响各主体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制约该制度的发展。建议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由法院无偿受理公益诉讼案件,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原告胜诉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费用可从被告的赔偿款中支付。这些问题涉及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考虑到对这些问题还有不同意见,且消费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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