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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先提出的一方会有哪些损失?

2022-07-11 来源:钮旅网

夫妻离婚先提出的一方无需承担损失,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为均等分割,个人专用物品归个人所有,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已付彩礼可要求退还,合伙经营财产归一方所有需给予补偿,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修缮、装修房屋需补偿另一方,索取财物可酌情返还,不宜分割的房屋应给予补偿,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需适当照顾,个人财产自然毁损不可抵偿。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先提出的一方没有损失。我国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以只要一方在婚姻期间没有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没有对自己的配偶造成精神损害,提出离婚的一方无需因为自己先提出离婚而承担损失。

离婚财产分割的方式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结语

夫妻离婚先提出的一方无需承担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在婚姻期间没有过错行为,提出离婚的一方无需因先提出而受到损失。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均等,夫妻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归各自管理和使用。对于其他情况,如彩礼退还、合伙经营补偿等,也有相应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损耗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根据具体情况,应公平合理地处理财产分割,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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