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规定帮助侵权行为人应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但未就不同的帮助侵权行为人间如何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帮助侵权行为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直接侵权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行为这一基本概念来看,帮助侵权行为就不应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的另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帮助行为。不同的帮助侵权行为间可能存在牵连关联,但因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故仍属分别独立的帮助侵权行为,理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且在某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因其帮助侵权行为而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下。如果再要求其对另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加重其注意义务,而且也无法律依据。当然如果另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本身即是直接侵权行为人,则为该另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仍应共同承担责任。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目前不少信息通过网络就可以传播,不少公民利用网络漏洞,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比如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由于此种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的责任主体是会受到诸如支付罚金等的处罚的。
一、被人偷拍是否可以去法院起诉
被人偷拍可以去法院起诉。被偷拍者可以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被偷拍者在起诉前,建议通过公证的方式将网上传播的侵权内容及信息留存。然后要求发布人删除,或者通知网站管理员删除。如果网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如审查义务或者删除不良信息的,被偷拍者有权要求网站(网路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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