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逐步提高,出现少数公职人员通过各种途径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存在与民争利的现象,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也严重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关于严禁公职人员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不论户籍在农村还是在城镇,均不得具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不得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经济活动。
第三条 公职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要按规定转移到工作所在单位党组织,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生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党组织关系转移到农村基层党组织。
第四条 公职人员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任职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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