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可以分为横向并购、垂直并购、复合并购、现金收购四类,具体如下:
1、横向并购:指生产或销售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公司之间的并购。横向并购有利于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生产的进一步集中。
2、垂直并购:指处于产业链上游或下游或者具有纵向协作关系的公司之间的并购。
3、复合并购:指同一行业横向并购与垂直型并购相结合的公司并购,或不同行业的公司之间的并购。复合并购是公司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战略组合,有利于实现经营的多元化。
4、现金收购:指以现金作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支付方式;等等。
如果按照企业并购的付款形式进行划分,并购一般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指的是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2、使用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指的是并购公司通过现金购买的形式,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3、通过股票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
4、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的股票。
5、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进行。
6、间接控股。
7、承债式并购。
8、无偿划拨。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