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时要提供职工安置预案
《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法院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
二、职工债权不必申报
《企业破产法》第48条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减轻了职工负担,又维护了职工诉权。
三、职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职工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普通债权之前受偿。
四、职工债权的范围
1、工资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医疗费是指职工在遭受人身伤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伤残补助金是职工受到工伤时根据相应的工伤等级享受的伤残待遇。其中,只有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三种补助金,才属于企业破产债权。
抚恤金是指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
3、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注意:破产企业欠缴职工个人部分的社会保险费所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
4、经济补偿金
作为职工债权的经济补偿金包括破产前应付未付和破产后应付两部分。
五、《企业破产法》
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8条和第11条规定,提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1]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59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第132条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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