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
一、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该代理行为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意向合同需要本人签字吗
1、需要,意向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由他人代签。合同可以让别人代签,但需要具备委托书。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委托人签订合同,由委托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一定要附上委托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三、越权代理有追认期限吗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必要的,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
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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