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在总则部分(第20条)增加了一个很重要的旨在约束股东权滥用的条款。它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第一层含义(第一款),总括式规定,即"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层含义(第二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层含义(第三款),目的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删除了"的责任")
但是这样的规定似乎还是过于原则:首先对于"逃避债务"的界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认定,都是很棘手的问题,实践中也较难把握。
一、出资人享有哪些权利?
出资人作为股东,有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会承担债务责任吗
据情况而定,公司股东一般不会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之一,法人是法律规定的拟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