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伤亡抚恤条例》规定,伤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亲属、因公残疾军人、因公病故军人及其他因公牺牲、因公残疾、因公病故的人员。其中因公残疾军人指的是军人在执行任务中、训练中、实行军事职务中伤残的。而退役军人离婚后并非属于因公残疾军人的范畴,因此不符合伤亡抚恤金的发放条件。但是,根据《离休干部暂行办法》的规定,退役军人离休后可以享受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
1.《中国人民解放军伤亡抚恤条例》第二条:“伤亡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有下列人员:因公牺牲军人的亲属、因公残疾军人、因公病故军人及其他因公牺牲、因公残疾、因公病故的人员。”
2.《离休干部暂行办法》第十八条:“退休军人可以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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