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只能作为行政机关或院认定,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司法认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识的相关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相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类型和广告量等相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中国或其他国家和地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相关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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