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极端主义罪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在公共场合宣扬极端主义、煽动恐怖主义等行为。
宣扬极端主义罪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宣扬极端主义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一种,主要指在公共场合散布、宣传、煽动极端主义思想或者宣传、煽动恐怖主义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于这一罪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言行的具体情况和影响力度,以及其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注意平衡言论自由和宣扬极端主义之间的关系,避免对合法言论产生不必要的限制。
宣扬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有什么区别?宣扬极端主义是指在言论、文字、图片等方式下,传播宣扬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极端主义情绪的行为;而恐怖主义则强调的是通过暴力手段,制造混乱、恐慌和人员伤亡,以达到政治、宗教或其他目的。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在宣传思想层面上进行的,而后者则采取了实际的暴力行动。
宣扬极端主义罪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之一,其行为主要指在公共场合宣扬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恐怖主义等行为,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平衡言论自由和限制宣扬极端主义之间的关系,避免对合法言论产生不必要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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