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就是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数量、质量、规格、要求等要公开;采购的合同条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采购信息要公开;采购活动要逐项做好采购记录以备审查监督;供应商还可对有关活动的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要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公开、公平原则上所取得的结果的公正和整个操作程序和过程的公正。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确定供应商上,如评标标准明确严格、评标程序的公正、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程度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公正原则是建立在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透明和公平,才能有公正的政府采购的结果。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既包括民事因素也包括公共管理的因素,也应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忠实地履行约定义务政府采购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 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自由竞争。政府采购以实现公共政策为主要出发点,从计划的制订到合同的履行,都要体现政府的政策,实现政府一阶段的工作目标,为国家经济、社会利益和公众利益服务。
政府采购强调的是“公平”或平待待遇。政府采购的行为不能超出其职权范围,不能超出政府和法律的规定。政府要承担社会责任或公共责任,它不但要满足一时刻的社会需要,同时还要考虑环境问题、就业问题等其他对社会的影响。政府采购原则是贯穿在政府采购计划中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而设立的一般性原则。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不盈利、不经营,其意义在于实施宏观调控,优化配置资源。
政府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 国家检察机关、 军事机关等。 事业单位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体组织是指各党派及政府批准的社会团体。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不包括国有企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 其资金并非全部是财政性资金, 存在资金来源多元化;而且是其采购活动涉及到生产的效率, 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采购的规定运作。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② 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③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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