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为他人担保还贷,该理由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为他人担保还贷的,不属于法定的判决离婚的理由,因此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又不存在其他法定判决离婚的事由的,第一次起诉很可能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但夫妻一方隐瞒为他人担保还贷的情况,可能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果起诉离婚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这一点或者申请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并从银行流水中发现不合理支取情况,则可以用该事实去影响法庭的判决。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过错一方可以以此为依据主张对方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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