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之规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公民对上述权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可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一、名誉侵权的权责如何认定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许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二、名誉权纠纷的调解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在调处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时,要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民法典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有关规定,宣传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制观念。在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督促侵权一方即时停止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主动向受害一方赔礼道歉;造成受害人财产利益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调解工作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因侵害名誉权造成公民或法人财产利益损失应予适当赔偿外,对于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作如下把握:
(一)赔与不赔,要考虑侵权的情节和后果是否严重。侵权的情节主要是指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和行为方式等。如为泄私愤或图报复而恶意侮辱、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名誉,或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当众羞辱他人都属于情节恶劣。由于侵权行为使受害者形象、名誉造成严重损害,家庭和睦遭到破坏,晋职、晋级受到影响等均属于后果严重,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侵害情节较轻,后果不甚严重的,应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除了要考虑侵权情节和后果外,还要考虑受害人的谅解程度。因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两大功能就是抚慰受害人和惩戒加害人,如果通过加害人承担其他非财产责任形式,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实现了这两个目的,则可以少赔或不赔。此外,在最终确定赔偿数额时,还要结合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