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修改后的新法,2011年9月1日后,采用基数3500,超出部分按以下7级计算。
1 超过0-1500 3%-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5505
7 80,000以上 45%-13505
9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5300-300-3500)*3%5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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