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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担保:关于承诺还款的争议

2021-08-10 来源:钮旅网

第三人帮助债务人还款是属于担保行为而非债务承担。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债务人在转移债务给第三人时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只有在遵守程序和公共规则的情况下,第三人的担保行为才有效,债务人需连带还款。因此,若第三人同意帮助债务人偿还借款,其行为不属于债务承担。

法律分析

一、承诺帮助还款是债务承担还是担保

我们现实生活中一定有人会借钱欠债的,这种关系称之为债务关系。债务关系里面的第三人称有时候会出现希望能够帮助我们的债务人去还款,现在想要了解的问题就是第三人称的这种行为是关于债务承担还是担保呢?关于这个问题会作出以下解析。

假如B方有借给A方有一定的金额,例如是20万元,但是B一时没有这么多金额。所以B的朋友表示可以帮助B。而且还好自动自觉地写上承诺书给B,由于B一时的资金不灵B是我朋友我愿意帮忙,因此公司所赚钱的股东分红可以帮忙还款项20万元人民币的,而由于A因为借钱的原因导致借的外债太多了,因此经常外出甚至不回来一走了之。而且C在这种时候都有困难资金周转不灵,或者因为公司经营生意盈利不好,这个时候C就会将自己的公司股东的股份随后就转让他人了,现在B就会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将其告上法庭,就会提出相关的赔偿要求,会要A和B一起能够还到所借的金额20万元整。

这种情况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假如债务人将合同里面的所提及到的条件金额全部转过去给第三人称的,是必定需要经同意的,需要经过什么同意呢,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因为第三人通常就是以代为履行这个业务或者担保这个业务的,如果C决定了不履行的情况下,这个责任就要由A对B承担回相应的责任。但是,其实只要没有去违反了相应的程序或者已经规定好的公共规则,就能够是认为在已经附上的条件上有的担保行为了。这种情况下还是需要去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是连带还款的责任。

所以由上所述,假如债务人是将合同上的义务或者部分财产能够转移给第三人称的,我们都是应该需要去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去做好这个步骤的。那么,现在从这个规定上来说,C如果是愿意的情况下去帮助A归还A所借的款项20万元整,就可以证明是C的所有行为其实并不属于债务承担的。

结语

在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帮助债务人还款的行为是债务承担还是担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析。如果第三人在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中的义务或财产转移给债权人,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担保。然而,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程序或公共规则,并且在已经确定的条件下提供担保,那么仍需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因此,在债权人同意之前,确保在转移义务或财产给第三人之前进行必要的步骤是至关重要的。总之,如果第三人愿意帮助债务人归还借款,这并不属于债务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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