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基本含义是,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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