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妻子为儿子儿媳借款提供担保,但担保物无法变现,丈夫名下有房,在丈夫个人名下,是否可以用来抵妻子担保

2023-04-02 来源:钮旅网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担保时是以夫妻俩的名义担保的,那么是可以以丈夫名下的房产来抵妻子的担保的。具体也可以和债权人协商变更担保物。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之前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与一般的代理权不同,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其行使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行使,而不必向第三人明确其代理权。也就是说,夫妻任何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日常家事代理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时就与相对人约定该合同的效力只约束自己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及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