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先,必须经、债务人及抵押人三方(抵押人为债务人时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没有共同一致的意愿,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抵押合同。其次,房屋抵押合同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第三,合同变更应到时的登记管退导部门进行重新登记。登记管理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的房地产手于政管理部门。同时房屋抵押合同变更只能是合同内容(如期用文、担保数额等)的变更,不能是当事人的变更。如当事人发生变化,则不是合同的变更,而是旧合同的消亡,新合同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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