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调取结婚档案的相关规定和方式。当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调取结婚档案,如果结婚档案信息不一致,可以持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更改。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法律分析
调取结婚档案没有明确规定时限,实际办理中可以在当场完成。如果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他们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他们持有单位介绍信,也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如果是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可以持有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有效证件,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调取结婚档案的方式如下:
1、如果婚姻双方当事人想要调取结婚档案的,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如果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结婚档案的,当事人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其办理调取结婚档案,其中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一、结婚档案信息不一致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信息;
2、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
4、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二、婚姻登记档案移交的方式如下: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
2、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
总之当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调取结婚档案,如果结婚档案信息不一致,可以持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更改。其中婚姻登记档案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结语
调取结婚档案没有明确规定时限,实际办理中可以在当场完成。当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件、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调取结婚档案。如果结婚档案信息不一致,可以持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更改。婚姻登记档案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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