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家的人都知道,军人配偶随军落户、就业等,事关广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深受广大军人及军属的关注,党和国家历来也高度重视。
在落户方面,各地一直都有着比较严格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在当地落户。
已经随军的军人家属,在户口迁出后,想要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或者是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都存在诸多困难,基本难以实现。
而且,部队部分单位在随军落户方面也有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之前有随军军嫂反映,自己丈夫因工作调动,服役地从A地调动到B地,她的户口在随迁过程中就遇到了问题。
怎样解决随迁问题?地户籍部门表示,在本地有房子才能给落户,新单位要求有本地户口才会给分房子。一时之间落户问题难以解决,不仅无法享受部队的公寓住房,还影响到孩子的教育问题。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的,已随军的家属可以随迁落户,或者选择将户口迁至军人、军人配偶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军人父母、军人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高效地为军人家属随军落户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军人转业随配偶落户政策的不断完善使得更多的军人家庭的住地得到保障,建议应对军人家庭进行扶持与帮助,贯彻落实政府下达的各项有关军人的政策。
法律依据:《军人权益和地位保障法》当中,对军人配偶就业有着这样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
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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