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首部,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并在其右下方写明文书的编号。
(二)申请人栏内写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请人栏内,写明被申请人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
二、正文,依次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发生的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仲裁或调解要求。
(二)仲裁员的选定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本案,组成以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组成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庭进行了庭前调解。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 第四条 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四)和解、调解优先;
(五)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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