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应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各地可能有差别),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凡符合条件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需要先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填写“求职登记表”和“失业保险登记表”。登记手续须由失业人员本人履行。如失业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他人代办,在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凭失业人员的委托书、身份证、退工材料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办理。办完登记手续后,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会告诉失业人员(或其他代理人),携带《劳动手册》、《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及《身份证》,自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在指定日期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失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部门会根据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核定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在失业人员的《劳动手册》上作记录,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职工每月必须凭《身份证》、《失业证》和《失业待遇征》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当月不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连续两个月不登记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核定期限和标准后,失业人员持《劳动手册》到区县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部门办理申领手续。职业介绍部门会指定职业指导员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在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和签署“申领失业保险金承诺书”后,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每三个月办理一次。除失业保险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保险金不得由他人代为签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包括推荐到社区从事公益性劳动)、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机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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