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金融创新是关键。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焦点是不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尚未建立,一些银行在信贷模式上仍然沿用以往应对大企业的办法,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针对中小企业的客户筛选和风险管控体系,在专门队伍和人才培养方面,还缺乏一大批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专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和管理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要解决这一难题,关键是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客户的中小金融机构,部分地方和金融部门应鼓励发展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中小企业投融资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则应积极推动票据融资、授信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循环额度贷款、小企业联保贷款等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设通道。
其次,政府在帮扶中小企业融资方面也还有大有可为之空间。在帮助中小企业经济救急方面应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在对中小企业风险评估上多发挥监管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政府应积极规范引导企业运用民间资本,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目前民间资本活跃,政府应积极成立贷款公司等规范民间资本的运用。
此外,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不足也是融资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因而,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诚实守信,守法经营,规范管理,从自身提升素质,也为融资提高了融资条件,获得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五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九条国家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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