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的,应当由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工商管理部门若经过审查认定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合格的,即可以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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