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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要书面形式吗

2020-04-05 来源:钮旅网

劳动合同解除需根据不同情形处理:

1.协商解除需书面形式,签订解除协议。

2.单方面解除无需书面协议,双方收到通知生效。

3.劳动者预告解除,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形式视情况而定。

4.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需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代通知金。

5.经济性裁员需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裁减方案需书面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采用书面形式,具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二、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双方收到对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时生效。

三、劳动者预告解除的,劳动者转正后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不需要采用书面形式。

四、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的,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不通知也可以,但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五、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书面形式限制,但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裁减人员方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解除是否需要书面确认?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书面确认。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申请,并在解除通知中明确解除的原因和日期。书面确认有助于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证据性,以避免后续纠纷。然而,特殊情况下,例如双方协商一致或法律另有规定,解除合同可能不需要书面确认。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请注意,本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结语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通常需要书面确认。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申请,并在解除通知中明确解除的原因和日期。书面确认有助于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证据性,以避免后续纠纷。然而,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可能不需要书面确认。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防止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请注意,本回答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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