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用土地需按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用耕地数量和每人耕地占有量计算,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
自建房超过20年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拓展延伸
自建房超过20年后是否需要重新评估补偿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自建房超过20年后需要重新评估补偿标准的情况并不普遍适用。具体情况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一些地区可能会规定自建房超过20年后需要重新评估补偿标准,以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补偿。然而,其他地区可能没有明确规定或要求重新评估补偿标准。因此,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或法律专家,以了解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他们将能够为您提供准确和详细的答案,以确保您对补偿标准的了解是最新和正确的。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自建房超过20年后需要重新评估补偿标准的情况并不普遍适用。具体情况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或法律专家,以了解您所在地区的具体政策和规定,以确保您对补偿标准的了解是最新和正确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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