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在公司有着良好的投资机会时,根据一定的目标资本结构,测算出投资所需的权益资本,先从盈余当中留用,然后将剩余的盈余作为股利予以分配。采用剩余股利政策的根本理由在于保持理想的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
一、剩余股利政策步骤:
1、设定目标资本结构,即确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在此资本结构下,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将达到最低水平;
2、确定目标资本结构下投资所需的股东权益数额;
3、最大限度地使用保留盈余来满足投资方案所需的权益资本数额;
4、投资方案所需权益资本已经满足后若有剩余盈余,再将其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二、剩余股利战略的优缺点:
优点:保持目标资本结构,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最低。
缺点:股利波动,不利于稳定股价。
剩余股利战略是在发放股利时,优先考虑投资的需要,如果投资过后还有剩余则发放股利,如果没有剩余则不发放。投资为先,发展为重。
法律依据: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会员监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事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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