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考虑到本身烟草属于慢性危害品,不垄断容易被险恶之人用作不正当用途;加之烟草利润率高、销量大,所以就要垄断中国烟草。
第一,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实行专卖前的1981年,烟草行业实现税利仅有75亿元,而发展到2013年实现税利达到了8160亿元,32年增长了近109倍。实现税利的较高增长,主要得益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但其中也离不开专卖专营体制的优势发挥及其积极作用。
第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权益。烟草制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烟草专卖必须立法。烟草及其制品不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必需品,人们对它的需求是选择性的。它是高税性产品。它的用途单一,除了吸食,别无它用。它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我国目前约有3亿烟民,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有些地方、单位和个人随意生产或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品;超计划生产,产大于销,宏观失控现象比较严重;非法制售卷烟、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在一些地区活动猖獗。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需要对烟草专卖进行立法。
第三,通过提高税率,达到控烟的目的。2009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烟草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将甲类卷烟的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从价税税率由原来的30%调整到36%,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批发价的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七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晒烟,名晾晒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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