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方:(即租赁车辆的所有权人)。
2、受托方:南充九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即租赁车辆租赁受托人)。
3、承租方: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合法使用租赁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委托方或受托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
5、车辆损失:指租赁车辆的丢失、交通事故或非正常损坏,轮胎、工具等附件的丢失或损坏,由此引起的其他任何方面的损失。
一、租赁车辆的状况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委托租赁代理车辆交接表》
二、佣金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委托方同意按每笔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总额的30%支付佣金给受托方。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为
四、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方拥有委托租赁车辆所有权;
2、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有权收回委托租赁车辆:
(1)受托方或承租人利用所代理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受托方或承租人将车辆转让、出售、抵押、质押、典当;
(3)从事其他有损车辆租赁委托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4)未经委托方许可,拖欠应付款超过30天;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4、提供车辆应设备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行驶证、保险卡、养路费、道桥等相关证件齐全,合法有效,车损为全车险,乘车险不少于2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30万,另应保自燃险和盗抢险;
5、协助受托方及承租人在委托期限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
6、负责车辆正常保养,维修、维护、年检(每月时间不超过1天,超出时间按租车贵宾价计算扣减委托代理期租金)并承担费用。
五、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受托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权自主选择代理车辆;
2、在受托期限内拥有所代理租赁车辆的使用权、租赁权;
3、对代理车辆在代理之前已有的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按期如数向委托方支付车辆租赁费用(扣除代理费、保险费、税费);
5、自行承担代理期间的燃油、过路过桥、清洁等费用;
6、委托车辆未安装受托方指定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发生车辆被盗、被骗或丢失的,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可协助委托方查找;
7、代理期内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担由此给委托方带来的法律、经济责任;
8、代理期1天为24小时,超过4小时按半天计算,超过6小时按全天计算;
9、委托车辆在合同期内违章、违规、罚款由受托方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六、保险条款
1、委托方负责向受托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以委托方或受托方为受益人的车损、乘座、盗抢、自然和第三者责任险);
2、代理期间,承租人所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保险理赔的,车辆、人员损失及医药费用,由承租人根据实际费用自行支付,待事故处理完毕(必须有交通部门的有关处理文书)由委托方协助承租人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所赔款项由委托方如实及时(保险公司赔款3日内)支付给受托方,
由受托方及承租方结算;
3、事故理赔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免陪不得高于20%,高于部分由委托方交由受托方协助委托方向承租人追收。
4、车辆发生事故,受托方或承租人应在理赔事件发生的24小时内通知委托方,并及时进行维修,同时向委托方提供全部相关的理赔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能赔付的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上述保险公司除赔偿之外的所有损失,由承租人承担,受托方应协助委托方追收。
七、车辆丢失
车辆发生骗租、诈租、丢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失及承租人将所租赁车辆用于违法犯罪,使车辆超期不能收回,事故发生时起,受托方如实向委托方反应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协助委托方追收,受托方不承担租金责任,如果车辆三个月内收不回来,由保险公司评估实价,双方按利分享,风险公共的原则进行分担。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长期有效,每次每车的代理期限、租金标准、代理费率、车型、车况等以《汽车委托租赁车辆交接表》为准,租金、代理费每月底结算一次。
九、违约责任
除重大政策变化或不可抵抗因素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全面履行的,
均应向另一方支付 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有效。
委托代理期满,如无其他重大合同变更事项,经双方认可,合同可继续。
十一、争议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履行地:南充九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十三、合同及附件
《汽车委托租赁车辆交接表》是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委托方、受托方各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委托租赁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 ,车型 ,车架号
委托方: 受托方:南充九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