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电话:
被告:,男,32岁,汉族,无业,住北京市xx区
案由:所有权及相关权利纠纷案件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对北京市xx区号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
2.确认原告对北京市xx区号房屋内两小间居室享有居住使用权,对北京市xx区号房屋内客厅、饭厅、走廊、厨房、厕所等共用部位享有使用权。
3.判令被告腾空北京市xx区房屋内两小间居室,交付原告居住使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原告与被告共同购买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建筑面积95.06平方米,20xx年12月,被告将原告从北京市号房屋内赶出,强行独自占有北京市丰台区号房屋,原告只得住在单位宿舍,后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北京市号房屋为被告一人所有,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丰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告请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第一范文网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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