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 拥有位于长沙县 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组)房屋,产权归 所有(现租给
公司使用),实际经营面积 平方,不属于违章、违法、临时建筑,不在拆迁范围内,同意将该住房作为 公司办公住所,用于经营
用途,并且原地址与现地址属同一地址,特此证明
村(居委会)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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