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土改时,房屋登记在以户主为代表的多人名下,虽未列明具体名字,但依据人民政府的盖章证明能确认土改时户主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应认定该房屋由土改时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虽然之后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权利人与土改时房产权利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但因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系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确认,并未改变土改登记房屋的权属性质,故房屋的权利人仍以土改时房产登记为准。土改房屋权利人死亡的,各权利人的继承人应按权利人享有的份额进行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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