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则医疗保险在参保人员退休的时候截止。参保人员可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居民医保就医结算流程
(一)住院就医、结算流程
1.普通住院
(1)住院登记:参保居民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开具住院单,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凭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户口簿、居住证或学生证等办理,新生儿还应同时出具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证件材料不全的,应自入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办。
(2)押金收取: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医院可先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但不得超过个人自付部分,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参保居民出院时,应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负担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打印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住院费用结算单。
2.急症住院
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其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危重病人在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住院有关规定支付,不执行起付标准。
3.市内转诊转院
参保居民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确需转院治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同意,可转院至其他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视为一次住院。参保人向上级医疗机构转院时,应补齐转入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
4.异地转诊转院
异地转诊转院应具备的条件: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诊疗的疑难重症;
(2)经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
(3)接诊医疗机构的诊疗水平高于本市,且须为三级医疗机构。
参保人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应先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组织专家会诊,提出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建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开具《外地转诊转院备案表》,经参保人所在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方可转院至外地三级医疗机构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省(部)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5.未经备案异地住院
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未办理异地转诊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病情符合急症住院条件的,可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住院标准减半支付;病情不符合急症住院条件或无法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级别证明的,参照省(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减半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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